□本報記者霍仕明
  本報見習記者韓宇
  2013年8月,村民鄭某在幫助鄰居蓋房子的過程中不慎從房頂跌落受傷,造成腰椎等處骨折。住院期間鄰居與鄭某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,由鄰居賠償1萬元一次性解決。但後來因傷情嚴重,鄭某共花去醫療費近4萬元。出院後鄭某向鄰居索要超額的醫療費,但鄰居以雙方有協議在先為由拒絕支付。鄭某無奈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原協議無效,讓鄰居賠償實際損失。
  近日,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撤銷原一次性賠償協議。
  辦案法官分析說,首先,鄭某與鄰居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議是有效的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,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具有法律約束力。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,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。鄭某受傷後與鄰居簽訂的一次性賠償協議,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,應為有效協議。
  但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73條規定,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,當事人請求變更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;當事人請求撤銷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。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,自行為成立時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。本案中,鄭某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與鄰居先予賠償的費用相差甚遠,可以看出原協議內容顯失公平,鄭某又是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的請求,因此該協議是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的。
  (原標題:賠償金額不夠治療顯失公平協議撤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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